
「我佩服華人的勇氣和勤業精神。」 “I admire their (the Chinese)courage and work ethic.”
——利兰·斯坦福(Leland Stanford,斯坦福大学的创建人,1867)
(连载之十四)
第三十七章 警槍走火
New York v. Liang (2014)
1996年10月 傳統刑法界定兩種殺人罪:故意殺人(Murder)和誤殺(Manslaughter)。誤殺不是過失殺人;它比「過失」致人於死要更嚴重。用真實的案件來描寫:一個人手持長槍,向人群揮舞,長槍走火射死人群中的人;男子玩弄手槍,不查看有沒有子彈上膛,對著女友的臉扣扳機,無意中殺死女友;在酒吧中抽出手槍威脅其他客人,酒保伸手奪他的手槍,爭執中手槍走火,殺死附近的客人。這都是實際發生,而被法院判決「誤殺」的案例。所以「誤殺」罪的成立,需要證明被告不顧他人的安全,而從事危險的行為,英文詞彙是「Reckless disregard(罔顧)」。「誤殺」超過「不小心」或「意外」的程度;犯罪的人的行為,必須是「不顧他人的安全」。
2014年11月20日夜間,在紐約市的東區,兩位警員奉命巡邏。東區是貧窮住宅區,許多破舊的大樓中居住不少的不良份子。頭兩天在舊樓發生過搶劫和殺人案,所以警察局特別加強巡邏。
兩位年輕的警員名叫尚蘭道(Shaun Landau)和彼德‧梁(Peter Liang)。彼德‧梁是二十六歲的華人。他們兩人六個月前從警察學校畢業,經驗不多。當天他們的勤務從下午五時到次晨二時,任務是進入幾幢大樓去檢查和預防犯罪。
兩人巡視幾棟大樓,沒有事故。當晚十一時,步行到最後一幢樓房,共八層高。他們搭電梯上到第八層樓,下電梯後四顧無人。兩人準備走樓梯登上屋頂的陽台,查看有沒有不良份子。他們走到樓梯口的鐵門,彼德‧梁在前,尚蘭道在後。梁警員推開鐵門向樓梯間張望,發現一片漆黑,他便用右手拿電筒,左手掏出手槍,用右肩頂開鐵門。這時他的身體向右撐住鐵門,持槍的左手,伸在身體的左側。忽然他聽到樓梯間的樓下,傳出似乎有人上樓的聲音。梁警員有些吃驚,突然左手上的手槍走火,「碰」一聲,射出一顆子彈。彼德‧梁回頭對尚蘭道大聲說:「他媽的,手槍走火!我要被開除了。」尚蘭道建議他們向上司報告。
慌亂的兩人聽到樓梯間有女子的哭喊聲,便急忙下樓。兩人才到第五層時,看到一個男子卧倒在地上,女子在旁哭泣;彼德‧梁說:「子彈從牆上反彈,打中這個人。」兩位警員立刻使用呼叫機,向警局求助。另有一位居民聞聲趕來協助,這位鄰居正在使用人工呼吸,試圖救治受傷的男子。
男子名叫葛里(Gurley),救護車將他送往醫院,但不治死亡。子彈射穿他的胸膛,穿過心臟,留在肝臟中。驗屍的法醫後來在法庭中作證,男子受傷之後,只能生存幾分鐘。
2015年2月10日,紐約州的檢察官起訴彼德‧梁,罪名是「誤殺」和「疏忽職守」。紐約州法院於2016年3月28日組織陪審團開庭審判。主審法官為丹尼‧陳(Danny Chan),是位傑出的華人法官。
檢察官安排尚蘭道警員作證,並豁免他的法律責任,交換他的證詞。在證人席中,尚蘭道詳細描述事故的過程和梁警員當場的反應。兩方都提出其他證人和證據,在法庭內攻防辯論。彼德‧梁自己也上庭作證,解釋他的驚嚇和意外,表示自己並沒有開槍的意圖,也並不是「罔顧」別人的安全而玩弄手槍,因為在樓梯間並沒有別人,至少他不知道還有別人也在黑暗的樓梯間。
審判的結果,陪審團決定被告彼德‧梁有罪。2016年主審的陳法官判他五年徒刑,但緩刑五年,其中兩年在居所禁足。
紐約市將彼德‧梁解職,也開除了尚蘭道。
本案是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. Peter Liang, State Court of New York, No. 9988 (2014)。
美國警察執行勤務時殺死老百姓,屢見不鮮,但警員被起訴則少之又少。2016年在密蘇里州小城富格生(Furgoson),一位警員(Darren Willson)在街上與青年邁可(Michael Brown)發生爭執,警員在他的背後和頭腦連開九槍,當場打死在街上。民眾不服,抗議甚至暴亂,但地方檢察官不肯起訴殺人的警員。
2015年在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城,巡邏警車的警員在公園旁把一位十四歲的兒童打死,也未被起訴。
紐約州起訴彼德‧梁,可謂例外。華人的反應也很矛盾:一方面他們認為警察不應該殺害老百姓;另一方面他們對彼德‧梁表示同情,畢竟殺死葛里是意外的結果,他的行為似乎還沒有達到「罔顧」人命的程度,那是一位「新生」的錯誤(A Rookie Mistake),不幸喪失一條人命,也毀了一位青年華人警員的前途。
本案由華裔紐約法官丹尼‧陳(Danny Chan)主審。
2014年11月20日夜間,在紐約市的東區,兩位警員奉命巡邏。東區是貧窮住宅區,許多破舊的大樓中居住不少的不良份子。頭兩天在舊樓發生過搶劫和殺人案,所以警察局特別加強巡邏。
兩位年輕的警員名叫尚蘭道(Shaun Landau)和彼德‧梁(Peter Liang)。彼德‧梁是二十六歲的華人。他們兩人六個月前從警察學校畢業,經驗不多。當天他們的勤務從下午五時到次晨二時,任務是進入幾幢大樓去檢查和預防犯罪。
兩人巡視幾棟大樓,沒有事故。當晚十一時,步行到最後一幢樓房,共八層高。他們搭電梯上到第八層樓,下電梯後四顧無人。兩人準備走樓梯登上屋頂的陽台,查看有沒有不良份子。他們走到樓梯口的鐵門,彼德‧梁在前,尚蘭道在後。梁警員推開鐵門向樓梯間張望,發現一片漆黑,他便用右手拿電筒,左手掏出手槍,用右肩頂開鐵門。這時他的身體向右撐住鐵門,持槍的左手,伸在身體的左側。忽然他聽到樓梯間的樓下,傳出似乎有人上樓的聲音。梁警員有些吃驚,突然左手上的手槍走火,「碰」一聲,射出一顆子彈。彼德‧梁回頭對尚蘭道大聲說:「他媽的,手槍走火!我要被開除了。」尚蘭道建議他們向上司報告。
慌亂的兩人聽到樓梯間有女子的哭喊聲,便急忙下樓。兩人才到第五層時,看到一個男子卧倒在地上,女子在旁哭泣;彼德‧梁說:「子彈從牆上反彈,打中這個人。」兩位警員立刻使用呼叫機,向警局求助。另有一位居民聞聲趕來協助,這位鄰居正在使用人工呼吸,試圖救治受傷的男子。
男子名叫葛里(Gurley),救護車將他送往醫院,但不治死亡。子彈射穿他的胸膛,穿過心臟,留在肝臟中。驗屍的法醫後來在法庭中作證,男子受傷之後,只能生存幾分鐘。
2015年2月10日,紐約州的檢察官起訴彼德‧梁,罪名是「誤殺」和「疏忽職守」。紐約州法院於2016年3月28日組織陪審團開庭審判。主審法官為丹尼‧陳(Danny Chan),是位傑出的華人法官。
檢察官安排尚蘭道警員作證,並豁免他的法律責任,交換他的證詞。在證人席中,尚蘭道詳細描述事故的過程和梁警員當場的反應。兩方都提出其他證人和證據,在法庭內攻防辯論。彼德‧梁自己也上庭作證,解釋他的驚嚇和意外,表示自己並沒有開槍的意圖,也並不是「罔顧」別人的安全而玩弄手槍,因為在樓梯間並沒有別人,至少他不知道還有別人也在黑暗的樓梯間。
審判的結果,陪審團決定被告彼德‧梁有罪。2016年主審的陳法官判他五年徒刑,但緩刑五年,其中兩年在居所禁足。
紐約市將彼德‧梁解職,也開除了尚蘭道。
本案是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. Peter Liang, State Court of New York, No. 9988 (2014)。
美國警察執行勤務時殺死老百姓,屢見不鮮,但警員被起訴則少之又少。2016年在密蘇里州小城富格生(Furgoson),一位警員(Darren Willson)在街上與青年邁可(Michael Brown)發生爭執,警員在他的背後和頭腦連開九槍,當場打死在街上。民眾不服,抗議甚至暴亂,但地方檢察官不肯起訴殺人的警員。
2015年在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城,巡邏警車的警員在公園旁把一位十四歲的兒童打死,也未被起訴。
紐約州起訴彼德‧梁,可謂例外。華人的反應也很矛盾:一方面他們認為警察不應該殺害老百姓;另一方面他們對彼德‧梁表示同情,畢竟殺死葛里是意外的結果,他的行為似乎還沒有達到「罔顧」人命的程度,那是一位「新生」的錯誤(A Rookie Mistake),不幸喪失一條人命,也毀了一位青年華人警員的前途。
本案由華裔紐約法官丹尼‧陳(Danny Chan)主審。
結 語
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之下,由國會制訂法律,法院解釋法律,總統執行法律。從1803年起,聯邦法院持有「司法審核」權,除了解釋、實施,還可以廢除國會的立法或總統的行政命令,也可以撤銷地方的法規。法院援引的標準,便是憲法。司法審核的運作,是美國法制的特點。
兩百多年來,華人靠美國憲法的保護,足以生存和發展。當社會歧視他們、政客欺凌他們、地方政府壓迫他們的時候,他們知道尋求聯邦法院的同情,也時常獲得法院的救助。
1962年甘迺迪總統曾說:「歷史將評鑑我們的,不是我們的財富、技術、或發明,而是我們如何對待社會中的窮人、弱者、少數族裔和不幸的人。」 “History will ultimately judge us, not for our wealth、technology、or innovations, but by how we treat the poor、the weak、the minorities and the down trodden in our society."
這是高尚的理想。美國社會中從未消失的暗流,便是種族主義。欺負少數族裔,乃是賤踏弱者,打擊沒有政治力量的族群,而使種族主義者自我滿足的心態和行為。種族主義者曾經對付和攻擊印第安人、黑人、愛爾蘭人、義大利人、東歐人、猶太人、摩門教信徒、天主教信徒、日本人、越南人、中東人和華人。幸虧美國的法治(The Rule of Law)、獨立的法院和有良心和正義感的多數,阻擋種族主義的漫延和得勢。
「排斥一個種族也許是專制國的權力,但不適用於美國。」最高法院院長富勒(1888年)。
華人努力爭取平等待遇和生存空間,比非裔黑人的民權運動要早五十年。在奮鬥的過程中,促使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的重要判決,協助了美國憲法的發展。
從本書擇錄的判例看,華人並不是「無助地、默默地忍受落在他們身上的屈辱」的一群人。他們大多是微小的人物,潮流中的點滴。可是他們的努力對美國的法治,有歷史性的貢獻。 –續完–
兩百多年來,華人靠美國憲法的保護,足以生存和發展。當社會歧視他們、政客欺凌他們、地方政府壓迫他們的時候,他們知道尋求聯邦法院的同情,也時常獲得法院的救助。
1962年甘迺迪總統曾說:「歷史將評鑑我們的,不是我們的財富、技術、或發明,而是我們如何對待社會中的窮人、弱者、少數族裔和不幸的人。」 “History will ultimately judge us, not for our wealth、technology、or innovations, but by how we treat the poor、the weak、the minorities and the down trodden in our society."
這是高尚的理想。美國社會中從未消失的暗流,便是種族主義。欺負少數族裔,乃是賤踏弱者,打擊沒有政治力量的族群,而使種族主義者自我滿足的心態和行為。種族主義者曾經對付和攻擊印第安人、黑人、愛爾蘭人、義大利人、東歐人、猶太人、摩門教信徒、天主教信徒、日本人、越南人、中東人和華人。幸虧美國的法治(The Rule of Law)、獨立的法院和有良心和正義感的多數,阻擋種族主義的漫延和得勢。
「排斥一個種族也許是專制國的權力,但不適用於美國。」最高法院院長富勒(1888年)。
華人努力爭取平等待遇和生存空間,比非裔黑人的民權運動要早五十年。在奮鬥的過程中,促使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的重要判決,協助了美國憲法的發展。
從本書擇錄的判例看,華人並不是「無助地、默默地忍受落在他們身上的屈辱」的一群人。他們大多是微小的人物,潮流中的點滴。可是他們的努力對美國的法治,有歷史性的貢獻。 –續完–
作者簡歷和著作表
【附件一】
陶龍生,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(1400律師)資深合夥人。
陶龍生律師是美國主流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。陶律師從國立臺灣大學和哈佛法學院獲得法律學位。他還在康乃爾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和哲學博士學位。
陶博士有二十多年的執業經驗。他曾在國立臺灣大學和紐約州立大學擔任法學教授,在哈佛大學和康乃爾大學擔任研究員,在美國司法部任政府律師、教育署署長和在一個美國高科技公司任法律主任。
陶律師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為高科技公司(許多是亞洲公司)在聯邦法院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和美國商務部(有關反傾銷)的訴訟中提供防禦,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(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,例如時代華納、花旗銀行、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)和為美國公司的各種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。
陶博士在美國、英國、德國和臺灣發表了多篇學術論文,還出版九本中文著作,包括三部法庭小說。美國最高法院在格萊葛對喬治亞州(Gregg v. Georgia)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,一些法學課本也引用他的論著。他贏得的許多褒獎,包括“十大傑出美國青年”、“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”、“千禧名人”(Who’s who in Millennium)和最佳文藝著作奬等。
【附件二】
本書作者著作表
甲、中文書籍
·刑法之理論與實際(三民書局)。
·中美關係與中國前途(與陶希聖合著。食貨出版社)。
·美國政治與外交政策(商務印書館)。
·留學與中國社會(學生書局)。
·美國法律與移民指南(食貨出版社)。
·證據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拉斯維加斯的春天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轉捩點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沉冤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合理的懷疑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判決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共謀者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小人物的呻吟——美國憲法的故事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)。
·雙城之謎(聯合文學長篇小說)。
·弱者的抗爭簡體版(中國政法大學)。
·善與惡(聯合文學法庭故事)。。
·善與惡簡體版(中國政法大學)。
·曲與直(聯合文學法庭故事)。。
乙、英文書籍
·國民政府對駐華美軍的刑事管轄權(哈佛大學出版)。
·中共刑法研究(喬治城大學出版)。
丙、中英德文論文
數十篇論文載於:康乃爾大學法律學報、賓州大學法律學報、美國政治學會季刊、美國亞洲研究季刊、美國比較法學季刊、喬治城法律學報、愛荷華大學法律學報、底特律大學法律學報、聖母大學法律學報、韋恩大學法律學報、波士頓大學法律學報、維吉尼亞大學國際季刊、英國國際法學會季刊、德國亞洲法律學刊、紐約法律評論、台灣法學叢刊、台大法學季刊、輔仁大學法學季刊、中央研究院美國研究等。 –全書完–